义务教育阶段或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发布时间:2016-11-01 00:00:00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3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还提出,根据党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免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区级人民政府必须‘兜底’保障的教育。从法律层面讲,它既是权利,更是各级政府以及适龄少年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江苏省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法学博士封留才说,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基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假民办”问题依然存在,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保障。

(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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