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中小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27 15:07:00   

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办),市直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教政法〔2016〕1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内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现就在全市中小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国家、省、市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等教育政策文件也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学校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和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滨州市中小学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具体行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保证,是学校防范各类办学风险,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学校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切实把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为法治滨州建设贡献力量。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作用

学校要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以下法律事务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

(五)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为学校、学生、教职员工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七)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聘任

法律顾问按照理论基础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学校教育、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原则,从专业律师、法律专家学者中聘任。

(一)“一校一聘”模式。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多的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自主选聘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本校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多校联聘”模式。学校发展情况、面临问题相似或者属于同一乡镇(办事处)的中小学,可以多个学校联合选聘一位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团”模式。由县(区)教育局(办)组建本县(区)教育行业“法律顾问团”,统一聘请,统一管理,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实施聘任制,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确定专门法治工作机构或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县(区)教育局(办)应当制定本区域内法律顾问具体工作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聘任原则、标准和程序;各中小校应当在2016年8月底前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活动。各县(区)教育局(办)可参照本意见探索在幼儿园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教育局(办)、市直学校要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为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定期听取其工作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培训和知识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广大师生牢固树立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各学校应通过书面合约形式,具体约定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选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过程材料、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要及时登记归档。

请各县(区)教育局(办)、市直各学校于2016年8月底前,将各自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情况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邮箱:fgk417@163.com。

滨州市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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